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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93年制定,94年實施
97年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學生社團管理作業規範有關規定之。
第二條  本系定名為明志科技大學環安衛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
第三條  本系以服務整個環安系營造一個有風格的系為宗旨。
第四條  本系活動內容如下:
一、招生會員,社團評鑑。
二、校際性社團聯誼。
三、校慶、企運園遊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同學經繳交會費即為本系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招收加入,依繳交系費後立即為本系會員。
第七條  本系會員參與本系系務與活動,享有本系辦活動之優先參加與優惠權利,並應遵守本系一切規則推行社務,發揚系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系最高決策監督機構為系務大會,由本系會員組成。
第九條  系務大會下設會長一名,由本系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第十條  執行長兩名,由會員提名及選舉決定。
第十一條  會長下設執行組、活動組、事務組、勤務組、資訊組等
第十二條  各幹部之職掌分述如下:
一、會長:代表本系出席各項會議,領導各幹部推行系務。
二、執行長:襄助會長學會事務,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執行長暫行代理。
三、公關:負責對內與對外聯絡與溝通。
四、文書:負責會議記錄、公文與學會檔案之收發與彙整。
五、總務:負責系費之爭生與各項費用與其報核。
六、美宣:負責本系各項活動海報之設計與製作。
七、活動:負責本系各項康樂之策劃。
八、資訊:負責本系系網管理。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系務大會:原則上一學期一次,日期等亦由各組組長決定之,目的為討論並諮詢本系有關事宜,以會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以決定本系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主要討論各項活動計劃,檢討各項得失,視系務需要得定時或不定時召開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系經費向全體會員收繳之。系費每學期收繳一次並製發收據為憑。金額由系務大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本系各項活動經費由系費及參與活動者收費為主要支出,並向學生會及課外活動組酌予申請相關補助。
第十七條  本系各項活動經費應於期初編列預算,經系務大會通過運用之,並提報學生會及課外活動組參考。

第六章   任期與改選
第十八條  由現任會長負責召集全部會員選舉出新任會長。
第十九條  會長候選人得由全系會員提名。
第二十條  會長之改選得依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第二十一條  若無候選人參選,則由現任會長推舉候選人一參選。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於每年五月初改選之,六月底交接。
第二十三條  各新任幹部由會長提名,系務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之條文修正須經系務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系務大會出席之會員議決通過,交由學生會及課外活動組備案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