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組織章程


100.04.23制訂
101.04.28修訂
102.04.20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明志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暨環境與資源工程研究所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6日正式成立。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加強明志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暨環境與資源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明志科大環安衛系)系友間之連繫,增進情誼、凝聚向心力,促進事業發展、服務社會並回饋母系。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明志科技大學環安衛系系友會辦公室」,現址為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84號。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蒐集並整理會員資料。
二、加強會員聯繫團結及其與母校之交流。
三、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四、協助會員解決就業、升學及技術問題。
五、配合母校活動。如:新生座談、就業講座等。
六、定期表揚優秀傑出系友。
七、協助母校設備或學弟妹獎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一、基本會員:凡於明志科大環安衛系畢(肄)業之學生,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為明志科大環安衛系之在校學生,皆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任職於明志科大環安衛系之教職員及對本系有特殊貢獻者均為之。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提出修改章程提案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五)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六)其他。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任)務。
(三)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四)捐助本會發展基金。
(五)維護本會之榮譽。

第七條 學生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二、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第八條 經本會派任職務之學生會員得享有第六條所述之所有一切權利義務,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系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
三、聽取會務報告及工作方針。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除會長、副會長外,另設置執行總幹事與執行祕書各一人,其公關、總務、財務、資訊四類組別,各置有組長一人,組員數名。產生之方法於系友大會由會員直接提名,並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並於會員大會後交接。

第十二條 各職務工作內容如下,職務均為無給職。

一、資訊:本會網路平台建立與維護。
二、財務:本會會費收支分配及管理。
三、總務:本會業務及活動相關所需物品之申購、保管與借用。
四、公關:負責本會之公共關係事務、活動規劃與聯繫、工作協調。
五、執行祕書:排定本會各項業務、會議及活動時程、預算編列。
六、執行總幹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指揮監督幹部推行會務。
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代理會長處理會務。
八、會長: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提報預算及決算、辦理各項會務活動、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費孳息。
三、會員樂捐。
四、活動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

一、業務行政費用支出。
二、各種刊物費用支出。
三、活動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之財產歸明志科大環安衛系管理與運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